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9-1186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12-14
文号 射政发〔2019〕36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射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射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射阳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9〕5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残疾儿童获得精准、高效、优质的基本康复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本县户籍或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0周岁低视力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儿童、7-17周岁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

       二、救助内容

       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

       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

       低视力:1万元/年;智力:2.4万元/年;听力、言语:2.8万元/年;孤独症:2.8万元/年;肢体:2.96万元/年。

       依据《省残联关于印发各类别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的通知》(苏残发〔2014〕45号)及《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苏残办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一般每年不少于9个月;平均每月不少于22天(7-14周岁肢体儿童、7-17周岁孤独症儿童不少于20天)。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定点机构完成基本康复服务项目按标准结算救助经费,不足9个月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天结算。

       多重残疾儿童康复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救助,救助标准按最高类别补贴。特殊个案由县残联理事会结合专家意见研究决定。

       城乡低保及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等特困残疾儿童接受除基本康复项目外康复训练服务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及特困救助。

       2.人工耳蜗手术

       按照《江苏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苏残发〔2017〕32号)文件规定执行。

       3.0-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椎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52万元/人,其中用于矫治手术救助1万元、矫形器0.12万元,术后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

       4.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苏残发〔2018〕5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救助经费

       1.经费来源

       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经费列支范围

       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5〕147号)文件规定,救助资金列支范围如下:

       基本康复费用: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跟踪回访等。

       辅助器具适配费用:助听器购置费列支2台全数字助听器、2次耳模制作、3次助听器效果评估与调试、50块电池;矫形器安装费列支诊断评估、零部件及装配材料、制作装配、适应性训练等项目。

       伙食费补贴费用:受助儿童(不含视力残疾儿童)按实训时间给予10元/人·天伙食补助(补贴一年不超过9个月,每月不超过22天)。

       五、救助程序

       1.申请

       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儿童体检报告、监护人和残疾儿童身份证明材料、残儿照片等在残疾儿童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社区)提出申请,经镇(区)初审后,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所需提供材料一并上报县残联。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外地残儿需另提供父母在居住地社保缴纳证明。监护人可在全县范围内自主选择或转异地(原则上在省内)定点康复救助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2.审核

       县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录入信息并上报市残联;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有异地需求的残疾儿童同时发放《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转介单》(以下简称《转介单》)。

       3.救助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受助儿童凭《服务卡》到本县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异地康复的残疾儿童凭《救助卡》和《转介单》到转介地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

       4.结算

       在本县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无误后,按季度向县财政局申拨补助,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提供转介单及出具正规票据,经县残联审核无误后,向县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在规定标准内与异地定点康复机构结算(低于我县救助标准的,按实结算)。

       六、机构确定

       依据《江苏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等级认证暂行办法》(苏残发〔2014〕35号)规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县残联会同县教育、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申报,市残联会同市教育、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负责定点机构资格认证及审验。通过认证的各类康复机构可承担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任务。

县残联每年与定点机构签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任务等。

       定点康复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取消年度内所有项目结算,已发生的项目资金由康复机构自行承担:

       1.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资金;

       2.额外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3.未按康复服务范围和康复技术规程提供康复服务;

       4.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评估未达标;

       5.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6.违反康复救助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七、管理监督

       在县政府的主导下,县残联、卫健、财政、医保、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服务工作。

       县残联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康复服务计划;做好服务对象的筛查、评估、审批、康复转介和数据库管理;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认定、指导和培训,制定机构服务规范;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督查和考核;联合县财政局定期开展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指导康乐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随报工作,配合残联组织做好康复转介;对具有医疗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

       县财政局负责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障;联合县残联对康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县医保局负责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纳入基本保障的康复项目范围和提高报销标准;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协助医保局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

       县教育局负责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普通小学就读和康复中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提供保障;支持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残健融合教育,培植一所残健融合教育示范性幼儿园。

       县人社局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认定推荐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本细则自2019年7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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