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射阳县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升“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县政府班子成员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策,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要报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发、修订与废除,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产畜牧业、林业、商业、园区、能源、消防、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健、科学教育、食品药品、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农村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措施,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七)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制定或修改重大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重要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八)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调整、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调整、产权转让、采购大型设备等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九)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协议(含附属合同)以及重大交流合作事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提请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大事项,以及重要表彰事项的请示或报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十一)涉及全县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十二)县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部门举办或者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四)其他需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提请审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报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
(二)根据县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名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报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
(三)在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对县委向县政府提名由县政府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有关科级干部和相当职务层次的干部职务任免,报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
(四)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报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
(五)县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以及涉及全县领导干部的表彰、决策和处分等事项,报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
(六)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报县政府党组会议审议。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由国家、省、市、县安排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县级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包括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涉及的调整,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县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政府出资责任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需要县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县属国有企业所有的境外投资项目(含设立分支机构)、出资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草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纳入政府存量债务、发行债券形成的新增政府债务等按规定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事项,年度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管控等总体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年初财政预算之外单次追加预算安排,规模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长办公会议审议;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县政府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由相关部门及时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需先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单位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具备上会条件后方可提请县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并根据决策需要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四)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有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县政府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参会人员应不少于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县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五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影音资料、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重要资料应全部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县政府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向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并报县纪委监委备案。其他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县政府新闻发布会。
第十八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县委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县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政府督查室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分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县政府牵头领导、配合领导以及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及具体负责机构,抓好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上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分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县政府部门的县政府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县政府根据决策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可以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县政府“三重一大”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凡属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县政协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办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变通执行、部分执行、错误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在执行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四)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故意拆分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规避集体决策的。
(七)行政监督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制度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决策程序,严格措施保障,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